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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將收回105年股東未領取之現金股利

1.依民法第126條規定,利息、紅利、租金、贍養費、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,其各期給付請求權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2.本公司民國105年股東未領取之現金股利,已逾五年時效,其請求權因而消滅,本公司擬將其收回。請持有105年未領取現金股利之股東,於110年11月30日(星期二)下午五時前,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(地址: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,電話:02-2311-1838)辦理,逾期將不再補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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